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三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主持的,由会长提议,常务理事会推举本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协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投票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超过10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遵守本协会章程,热心协会工作,积极为协会承担义务,熟悉和了解本行业情况,对本行业做出较大贡献且有一定影响的人仕;
(三)有一定决策水平和相应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有民主意识,为政清廉,办事公正;
(四)是本协会会员及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受其委托的其他负责人;
(五)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领导干部须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第二十七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由常务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新一届理事会人员名单,在会员中公示(五天以上);
(二)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报有关部门审核,经同意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八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九条 理事的权利是: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协会的保密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六)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但无故3次不出席理事会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
第三十六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故不能主持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理事联名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组成常务理事会,人数为25人,领导干部须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与理事任期一致。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无故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将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十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故不能主持的,由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且设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1人、秘书长1人。
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有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经历,熟悉本行业情况,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誉;
(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任职的其他情形;
(八) 领导干部须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九) 协会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十二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对内对外代表本协会。
本协会法人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全面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四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根据分工,负责协会一个方面的工作;
(二) 受会长委托主持协会常务理事会;
(三) 受会长委托代表协会出席相关活动;
(四) 受会长委托接受媒体采访和对外发言。
第四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机、实体机构工作;
(三)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 提出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名单,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示。
第四十七条 出任本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条件:
(一)申请理事单位条件:
1、加入协会一年以上的会员单位;
2、带头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
3、遵守本协会章程,带头执行协会决议和行规行约;
4、积极参加并支持协会的活动,履行理事职责和义务;
5、能够认真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
团结会员共同为本行业的进步和繁荣做贡献;
6、及时交纳会费;
7、理事单位法人代表原则上担任本协会理事。当单位法
人代表不能出任时可以由其指定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
(二)申请常务理事单位条件:
常务理事单位除具备上述理事单位条件外还要具备以下;
1、须是协会理事单位
2、能够积极参加并支持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活
动,认真履行常务理事职责和义务;
3、依法经营,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管理、工艺、
产品技术先进并形成一定的体系,在产品质量和服务信誉上有较好的口碑;
4、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行业某个专业领
域或地域范围内有一定影响;
5、能够热心为行业公益事业服务;
6、及时交纳常务理事单位年度会费;
7、常务理事单位法人代表原则上担任本协会常务理事,
当单位法人代表不能出任时可以由其指定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
(三)申请副会长单位条件:
除具备上述常务理事单位条件外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1、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年产值不低于800万元,在产品技术、施工工艺等方面有着规范的体系管理,服务信誉良好,在行业内外有较高知名度;
3、能够有力的支持协会工作和行业发展,对行业的公益活动有较大贡献,积极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认真履行其职责和义务;
4、依法经营,带头开展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有突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带头及时交纳副会长单位年度会费;
6、能够认真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团结其他会员单位,反映会员的意见及要求,带动会员共同为我省室内装饰行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十八条 在全省本行业内具有影响力和示范带动性的装饰企业及相关产业链的企业以单位会员参与理事、常务理事、协会负责人选举,单位负责人进入相应层级的决策和管理,应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
第五节 罢免、 补选
第四十九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提议,并提交提交会员签名的提议函。
第五十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协会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协会常务理事。
第五十二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五十四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五十五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六条 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內,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活动不得超出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按规定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冠贵州省室内装饰协会全称,并以“分会”、“学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六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
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分支
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场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经过协商无法解决的,可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