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协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六十九条 本协会收入除用于与本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十一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体系,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七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三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七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