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八十条 本协会终止,由常理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八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